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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

时间:2023-12-29   作者:佚名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12月26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在南宁召开。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副厅长韦勇球,广西海事局副局长宋国锋,自治区港航发展中心党委副书记谭健文出席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林奇茂主持发布会。

  

  

  

  韦勇球: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和各部门同仁、媒体朋友们见面,借此机会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广西水运事业发展的关注和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介绍当前广西水路运输发展概况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修订情况与主要内容。

  

  一、广西水路运输发展概况

  水运是广西全局性战略资源,是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的基础、支撑和保障,是加快构建“南向、北联、东融、西合”全方位开放发展新格局的重要载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西部省份发展,交通运输部等国家部委大力支持广西水运事业,为充分发挥广西水运优势,推动水运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截至目前,全区通航河流53条,通航里程达到6073.1公里,其中沿海航道200.1公里,10万吨级以上航道117.67公里,内河通航5873公里,千吨级以上航道1214.7公里。2019年,我区拥有运输船舶8064艘,净载重量578.6万吨、9.3万客位、10万标准箱位。全区水路运输2019年预计完成客运量765万人,同比增长9.7%;客运周转量3.55亿人公里,同比增长7.8%;货物吞吐量3.16亿吨,同比增长5.4%;货物周转量1766.3亿吨公里,同比增长11%。

  

  二、《条例》修订的意义、主要内容和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区水路客运、货运以及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区水路运输的迅猛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条例》在2002年、2004年、2012年、2016年经过4次部分修订,但并没有进行过全面调整,此次修订在做好与国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衔接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山东、安徽、江苏、重庆等先进省市的好经验,立足我区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对审批权限、水路运输市场培育及安全监管、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管理等几个方面,着重围绕安全、便民、高效、绿色和有序发展做了增补和完善,为新形势下推动我区水路运输行业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规支撑。具体为:

  

  (一)明确水路运输审批权限。修订后的《条例》除了明确省际水路旅客运输、省际水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以外,还进一步明确了载客十二人以上的省内水路旅客运输、省内水路货物运输以及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予以许可,为水路运输企业和群众实现“就近办理”提供了便利,从立法层面对近年来我区“简政放权”“扩权强县”取得的便民高效成果予以确认和巩固。

  

  (二)优化水路运输市场结构调整措施。修订后的《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培育、优化水路运输市场的职责和措施:一是构建多式联运体系,支持发展区域性航运物流中心;二是加快推进船型标准化,推广应用环保节能的绿色船舶,加强老旧船舶的更新改造;三是建立健全旅游客运船舶航线的流量调节机制,对精品旅游线路实施新增运力优化。这将对保障航道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推进广西水运高质量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三)切实加强水路运输安全行业监管。修订后的《条例》在强化水路运输安全方面作出了三个规定:一是强化水路运输经营者消防救生设备配备要求;二是明确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实施的危害水路运输安全行为,包括使用水泥船、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等非载客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等,并设置了法律责任;三是鼓励水路货物运输、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为其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我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切实提高了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保障。

  

  (四)确立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行业管理。修订后的《条例》将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纳入适用范围,并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制度:一是备案制度。明确了自治区对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实行备案管理;二是经营规范制度。明确了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活动的,应当符合经营要求;三是法律责任制度,对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有总运力未达标、未按经营航线运营等三项不符合经营规范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此,我区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有了系统精准的行业管理依据和经营行为规范。

  

  (五)进一步规范行业执法及监管。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明确了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此外,还明确了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建立和公开机制,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与海事部门的信息互换机制,能够有力规范水路运输执法行为,有效推进执法监督的信息化、科学化。

  

  (六)加强水路运输环境污染防治。修订后的《条例》提出了加强客船卫生管理,建立健全船舶垃圾管理和污水处理制度,为船舶设置污水、垃圾处理或者收集设施,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化合废弃物或者污染物,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更高要求,加强水路运输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及机制建设,践行交通运输绿色发展理念。

  

  (七)授权设区市制定使用排筏、橡皮船和摩托艇等从事载客活动的管理办法。修订后的《条例》授权设区市结合区域管理实际及立法需求,对使用排筏、橡皮船或者摩托艇等从事载客活动的制定其管理办法,回应了地方政府的管理需要和人民群众的热切呼声,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修订实施,是广西交通运输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是一件对广西水路运输行业产生长远影响的大事,体现了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对水路运输事业的高度重视,有利于水路运输行业在法治的轨道上,通过制度创新实现行业有序发展,通过依法监管实现行业良性发展。

  

  下面,我(和我的同事)愿意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做好我区水路运输行业管理服务工作等有关问题回答大家提问。谢谢!

  

  记者提问

  广西广播电视台记者提问:

  

  请问《条例》的出台在促进广西水运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怎样的作用,新《条例》又有哪些发展保障措施呢?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谢谢!

  

  韦勇球:感谢您的提问。我们知道,《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二十年来,我区水路运输行业规模、经营者数量急速扩大和增加,运输结构调整优化,水运服务迈向快速发展阶段。我们简单选取三组主要数据来比对:

  

  一看全区船舶拥有量。1999年我区运输船舶8568艘、净载重量85.3万吨位、7.56万客位、386标准箱位,2019年我区运输船舶8064艘、净载重量578.6万吨位、9.3万客位、10万标准箱位,在船舶数量稍许精减的情况下,船舶的载重能力大幅增加。

  

  二看水路客货运量。1999年完成水路运输客运量779万人、货运量1846万吨、旅客周转量2.52亿人公里、货物周转量81.5亿吨公里、集装箱2.03万标准箱;2019年预计完成水路客运量765万人、货运量3.16亿吨、旅客周转量3.55亿人公里,货物周转量1766.3亿吨公里。客货运输水平大幅提高。

  

  三看水运企业规模。1999年全区水运工业企业41个。2019年全区共有航运企业356家,其中液体危险品货物运输企业8家,水路客运企业85家。此外,还有个体工商户1871家,其中水路客运746家。水运企业的蓬勃壮大将为广西水运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面对水路运输事业发展的新态势,此次修订《条例》的最主要目的不是单纯为了管理,而是要强化服务保障,促进水路交通运输更高质量发展。《条例》修订后,从五个方面提出了促进水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是构建多式联运体系,促进江海直达运输、铁水联运和江海河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

  

  二是鼓励发展航运交易、金融、保险等现代航运服务业,支持发展区域性航运物流和航运交易中心。

  

  三是建立健全旅游客运船舶航线的流量调节机制,对精品旅游线路实施新增运力优化。

  

  四是鼓励水路货物运输、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经营者为其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提高其抗风险能力。

  

  五是强调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诚信档案,建立健全船舶重大安全事故处置、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资质保持情况等信息互换机制,实现数据共享,共同推进水运事业发展。

  

  香港商报记者提问:

  

  请问新《条例》对于广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有哪些促进作用。有关部门有哪些具体落实措施?请详细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宋国锋:《条例》的实施对于广西海事局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一,目前我区共有渡口948道、渡船2213艘、渡船船员(渡工)2400多人、年渡运量达5000万人次,渡运在我区水上旅客运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条例》第十三条明确了从事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是我区第一次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客渡运输立法,《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共同构成了较为完善的渡运管理法规框架,对于加强我区渡运管理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例》第三十条对使用水泥船、农用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报废船舶等非载客船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是对国家法规的有益补充,也丰富了交通、海事、农村农业部门的执法手段;

  

  第三,由于排筏、橡皮船、摩托艇载客行为往往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和复杂的经济关系,在规范管理方面有很大难度,如目前桂林共有排筏1467张从事漓江旅游,但这些排筏航行有明显的区域特殊性,存在较大取证困难。我们认为《条例》第三十二条授权设区的市制定排筏、橡皮船、摩托艇载客管理办法是重要的立法突破,有助于各市因地制宜,妥善引导上述活动纳入管理,对于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广西海事局将结合《条例》的实施,重点开展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是结合《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联合自治区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共同推动有关设区市开展排筏、橡皮船、摩托艇载客运输管理立法工作,尤其是推动桂林市政府按照授权制定漓江旅游排筏管理办法。

  

  二是持续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2019〕4号)等文件精神落地,切实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形成全区水上安全管理合力。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和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行动,普及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严厉打击辖区报废船舶非法载客等水上交通安全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发生。

  

  三是积极建言献策,推动县级、乡镇政府渡运管理责任的真正落实,强化渡运安全风险防控,督促涉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并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严厉打击利用水泥船和报废船载客渡运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水上出行安全。

  

  今日头条记者提问:

  

  据了解,新《条例》对水路运输经营许可方面作出了一些规定,请具体介绍一下有关情况,谢谢!

  

  

  谭健文:2017年5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明确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审批权限的通知》,明确省内旅客运输、省内危险货物运输、省内普通货物运输等经营许可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自此开始,我区范围内企业及个人从事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均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极大方便了群众。

  

  这次修订《条例》,就是从立法层面把近两年“扩权强县”“简政放权”的效果予以巩固下来。此外需要特别介绍的是,此次条例的修订没有将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的许可权限一并下放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予以许可,主要是因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管理规定》已经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经营许可。行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不宜轻易予以立法变更。当然,在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能“接得住、管得好”的前提下,下一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考虑采取委托的方式下放许可审批权限,以达到高效便民的效果。

  

  中央电视台广西记者站记者提问:

  

  新《条例》对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请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谭健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据了解,安徽、山东等省以设定许可的形式将载客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纳入水路运输地方性法规予以监管。

  

  在《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施行以前,我区原《条例》并没有将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单独区分出来,而是将其统一纳入旅客运输范畴,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然而近年来,我区水上旅游的发展迅猛,北海、钦州、防城港近海旅游以及广西内河库区旅游对载客十二人及以下客船需求量不断增加,同时还呈现多元化、个性化、扩大化的发展趋势。

  

  为此,新《条例》在原条例基础上,根据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对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船运输的行业监管,明确了自治区对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经营者应当自开航之日起十日内向业务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负责备案的部门应当向经营者免费发放备案证。此外,还从经营、管理、安全等方面对从事载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活动明确了七项要求。

  

  南宁日报记者提问:

  

  《条例》此次修订新增了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管理,请介绍一下立法的背景及考量。

  

  韦勇球:广西的乡镇客运渡船运输主要集中在百色、河池等市的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乡镇码头、水库,是当地群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一直以来,我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原《条例》对申请从事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许可并发放经营许可证及船舶营运证。《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施行以后,我区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对新增从事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实施许可。但是,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直接关系到所在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仍然需要进行有效的行业监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明确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据了解,目前全国各省区市的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还没有针对乡镇客运渡船运输进行专门立法。在上位法授权的基础上,我区本着创新、担当的立法精神,结合广西实际,率先在地方性法规中明确对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规定,并设定了三个方面的管理制度:

  

  一是备案制度,与载客十二人以下客运船舶运输管理相同,经营者应当自开航之日起十日内向业务经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备案;负责备案的部门应当向经营者免费发放备案证。

  

  二是经营规范制度,明确了从事乡镇客运渡船运输活动应当符合船舶安全适航、船员持有船员证书、具备必需的安全条件和设施、按照船舶载客定额和经营航线运营等五项要求。

  

  三是法律责任制度,对未按照经营航线运营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将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在新《条例》中予以明确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原文链接:http://jtt.gxzf.gov.cn/xwdt/xwfbh/t23129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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