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交通运输内参!!
当前所在: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03-17   作者:佚名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新交运〔2021〕1号

    

   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

   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交通运输局,各地(州、市)交通运输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20〕66号)要求,推动取消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方便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就业、择业。现就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培训机构,及时公开信息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其中一种及以上车型培训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采取有效措施,提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知识培训能力,有序开展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要通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及有关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具备上述培训条件的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地址、培训规模、报名方式、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优化培训内容,严把培训质量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具备条件的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新制定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以下简称《货运教学大纲》,见附件)开展培训,推动实现学员“一次报名、一次培训、一次考核”,避免培训内容交叉重复,切实减轻学员负担。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监管责任,压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培训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培训质量管理。要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对完成《货运教学大纲》培训的学员,及时组织开展结业考核。结业考核内容应包括机动车驾驶和道路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道路货物运输专业知识以及实际操作技能等。结业考核合格的,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有关要求,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监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将《结业证书》信息存入学员档案,并及时将培训记录、《结业证书》等信息上传至自治区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要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质量日常督查,通过自治区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远端视频监控、查阅管理档案、结业考核巡查等多种途径,加强结业考核的动态监管,依法严格查处未按照规定开展培训、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分类管理,确保平稳过渡

  对于已通过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原规定颁发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在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前,对于已报名未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或已参加但未通过从业资格考试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驾驶员考试需求,优化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安排,方便驾驶员参加考试。

  对于在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前取得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制度改革实施后初次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货运教学大纲》,对驾驶员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从业相关知识(《大纲》中标注“*”部分,共7学时)的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驾驶员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对于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实施后申领相应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指导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货运教学大纲》开展培训并进行结业考核。驾驶员凭《结业证书》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

  四、改进服务方式,提高便民水平

  自治区运管局要加快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及时做好与全国驾驶培训数据交换与服务平台的联网对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监督驾培机构严格落实驾驶计时培训制度,使用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机动车驾驶员计时培训系统平台技术规范(2016)》要求的平台,同时能有效接入自治区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要督促全区机动车驾驶培训运营平台做好升级改造,适应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按照《货运教学大纲》要求开展培训考核与数据上传;要加快推进全区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建设,方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上传信息,便利驾驶员信息查询、异地申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要升级改造运政信息系统相应功能,使之适应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申领和发放工作。

  五、把握工作节奏,强化组织领导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自2021年3月1日起,不得再组织开展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按《货运教学大纲》完成培训的驾驶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其提供的《结业证书》和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经登记并与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或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信息比对核实后,颁发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并将其提供的《结业证书》和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存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档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管理,严格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要求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培训、考试质量,减少道路运输安全隐患。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从深化“放管服”改革、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高度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统筹部署安排,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要做好改革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强市场运行监测,切实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改革发展环境。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请联系厅运输管理处(联系人:杨福平,0991-5281036,QQ:371546474;王建军,0991-5282032,QQ:472718560)。

   

  附件: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行为,提高驾驶培训质量,在《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基础上,整合《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学大纲》和《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有关内容,制定本大纲。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大纲。

  二、学时安排

  1.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培训教学的学时安排见下表:

  关于做好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jtyst.xinjiang.gov.cn/xjjtysj/zwgg/202101/c0de1c34e93e4fe3b2afd640b6be13d4.shtml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交通运输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交通运输内参 nc.jtys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019687、010-53385910,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jiaotongfzdyzx@163.com    客服QQ:2569439875 通联QQ:3072982632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